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補,153,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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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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