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補,167,201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盛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零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