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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竹北市縣○段第314-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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