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補,195,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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