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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甲○○、原告乙○○與被告新竹榮民服務處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佔用土地之面積(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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