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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慶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交通銀行讓與寰辰資產管理公司之報紙公告。 ②寰辰資產管理公司讓與台端之債權讓與通知証 明(台端非金融機構合併法第4條所稱之金融 機構,無同法第18條得以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 與之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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