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129,2012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大新禮品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大新禮品有限公司、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②債務人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