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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蔡恩惠
鄭採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日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江濟兆即江嘉竣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向台中地方法院查詢無呈報日茂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之証明文件。
②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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