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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黃添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福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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