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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85號
債 權 人 紀介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聰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之金額為何?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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