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訴,395,2018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賴炳煌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秉信
訴訟代理人 李苡瑄
被 告 蔡坤旺律師即王曾金蓮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1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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