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司促,10895,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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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95號
債 權 人 中華新幹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澐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錦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陳錦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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