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訴,88,2018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彭秋蓉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鄭德煥
鄭佳明(即鄭德海之承受訴訟人)
鄭禮奎(即鄭德海之承受訴訟人)
鄭德賢
鄭裕錦
上 一 人 號
訴訟代理人 鄭光佑
被 告 劉玟秀
訴訟代理人 鄭光廷
被 告 鄭禮治
鄭禮仁
鄭禮煜
鄭禮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分歸被告鄭禮治、鄭禮仁、鄭禮煜、鄭禮通共同取得,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記載(即判決書第二頁第12行至第14行),應更正為「分歸被告鄭禮治、鄭禮仁、鄭禮煜、鄭禮通共同取得,按其等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