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月芬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木生
李菜
許阿相
李義信
蔡金美
李𡍼岸
李文龍
李文照
史文池
林添桐
許金霖
李永笙
李永欽
李永定
李永振
李永鐽
李永志
李永銘
謝婷婷
李晨安
李欣平
許文姿
許怡文
李燕雀
許志宏
許小琦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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