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亡,11,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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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鄭敬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忠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忠遊(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忠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忠遊(男,民國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原自民國42年8月18日起被收容於臺灣省立習藝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嗣於58年7月4日外出未返,經該所於58年9月2日報逃結案,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因而於100 年12月20日通報其為失蹤人口。
申報失蹤時,失蹤人已年滿80歲,失蹤迄今已逾3 年,又無出入境紀錄及死亡相關資料,請准依法准為公示催告,並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3 年12月23日竹市北戶字第1030007045號函、戶籍謄本、入出境查詢結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函、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函文等件為據(以上資料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民參字第17號偵查卷宗)。
而本院查詢失蹤人黃忠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投保及就醫紀錄均無相關資料。
失蹤人黃忠遊於100 年12月20日被列為行方不明失蹤人口,並經本院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黃忠遊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黃忠遊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自得對之為死亡宣告。
查失蹤人黃忠遊於100 年12月20日經申報失蹤時,已年滿80歲,計至103年12月2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死亡。
四、據上論結,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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