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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梁浦、林楊、涂斌、黃化異、楊德林、王學元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梁浦(男,民國前2年8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號)、林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涂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黃化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楊德林(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號)、王學元(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上列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零1日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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