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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冠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胡嘉雯律師
被 告 游建良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黃翔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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