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166,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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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稚嬡即陳夢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路00○0號」,實為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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