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74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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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美珠即彭錦堂之繼承人、彭文星即彭錦堂之繼承人、彭雨婕即彭錦堂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被繼承人彭錦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彭美 珠、彭文星、彭雨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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