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80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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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09號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水
代 理 人 李玉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新台幣1,000萬元之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請求利息新台幣21萬元部分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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