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82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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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王志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錡鈁股份有限公司、洪琨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王志強」或「東華企業社 」?如為前者,請提出王志強對債務人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等二人(依聲請狀所 載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不一致)?如為等二人, 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③錡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東華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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