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83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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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旭茗即吳杰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吳旭茗即吳杰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②請求「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 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 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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