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722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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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21號
債 權 人 吳世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繼元、劉林玉美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劉繼元、劉林玉美等二人或 劉繼元一人? ②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劉林玉美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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