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734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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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欣城即李承翰之繼承人、黃氏金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李欣城、黃氏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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