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千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由票據權利人,即以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票據喪失時,應由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此觀票據掛失處理準則第一、三條之規定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依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人為案外人黃淑惠,依上開規定,票據權利人應為案外人黃淑惠而非聲請人,聲請人顯非執票人,即非票據權利人,參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千宏文化事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5月31日│66,813元 │AE1737217 │ │
│ │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