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執消債清,7,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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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珏彥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 理 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珏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在卷可稽。

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僅有保險契約價值供為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業已將等值現款新臺幣70,923元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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