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拍,9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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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朱昆炎
關 係 人 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昆炎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即債務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17日至104年9月17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機動調整),並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詎關係人即債務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往來契約書約定,全部債務即為到期,尚欠本金3,531,82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一件、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件、放款帳卡明細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4年7月30日新院千民政104司拍98字第1670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4年8月3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於104年8月7日合法送達予關係人即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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