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繼,896,2016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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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寶葒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已含本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合計為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1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寶葒(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103年8月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湖口鄉○○村00鄰○○路○段00巷00號)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王寶葒留有遺產3筆不動產,經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歷經三次拍賣仍未拍定,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三個月應買中。

㈡、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事件之職務如下:⒈清查被繼承人遺產:已向國稅局調其財產資料,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現待公示催告程序期滿後申報遺產稅後清理遺產。

⒉以遺產管理人身分辦理案件:①參與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522號執行事件;

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案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庭四次,業於104年12月28日宣判;

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民事案件閱卷1次,104年8月10日開庭,下次庭期為105年3月10日。

⒊代墊費用: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元、公示催告登報費300元,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1,000元,爰聲請本院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各類所得清單、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1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登報及收據、104年度司執字第16522號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6號開庭通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法院公文封(以上均為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6522號等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遺產清冊,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不動產三筆,債權人除強制執行債權人、抵押權人、假扣押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清查遺產資料、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參與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522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訴訟程序等事宜,遺產管理人辦理上開職務瑣碎繁雜,嗣後尚有出庭應訴、參與分配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債權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考量聲請人願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並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程序20,000至30,000元」等情,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40,000元,即屬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代墊費用為2,300元(加計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000元),亦據其提上開收據在卷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寶葒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42,300元(40,000+2,300=42,300)。

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負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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