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訴,317,2016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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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金樹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正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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