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輔宣,6,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彭玉婷
相對人即受
輔助宣告人 彭士勲
關 係 人 李津華
彭紅綻
彭國淵
彭國瑋
彭美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彭國『淵』、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關係人彭國『瑋』、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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