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重訴,11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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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祥銨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粱以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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