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亡,18,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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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鄭敬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李慕白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慕白(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慕白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慕白生於民國3年9月23日,年滿80歲以上,行方不明,其配偶程家懿及女兒李陵陵分別於60年12月19日及57年9月10日出境國外並辦妥遷出登記,相對人在臺無親屬及利害關係人可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經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於100年11月13日向警局申報相對人失蹤,而列為協尋之失蹤人口後,迄無所獲。

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李慕白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月23日竹市東戶字第1040000382號函、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中外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作業、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聲請書等為據。

又本院查詢相對人李慕白之前案紀錄表、民事繫屬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均無所獲,足見相對人確已失蹤,生死不明。

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裁定後,申報期間已然屆滿,未據李慕白陳報其生存,或知李慕白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可憑,堪信為實。

復查李慕白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則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計至103 年11月13日失蹤屆滿3年,自得對之為死亡宣告。

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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