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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邱成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邱成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成江(民國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出生)於中華民國五十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邱成江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於民國104 年間死亡,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發覺戶籍中尚有一名自43年9 月29日即遷出戶籍,卻從未謀面之兄長邱成江。
由於戶政機關並無邱成江遷出後之戶籍登記,以致聲請人無從追查其下落。
邱成江失蹤,迄今60餘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聲請人主張其兄邱成江與家人未曾謀面,戶籍資料亦無法查知其行蹤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其中邱成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在本籍地出生民國四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遷出」,此外即無其餘記事登記。
經本院向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邱成江於43年9 月29日自本籍地遷出後,遷往何處,該所亦函稱查無其遷出之地址,此有新竹市本區戶政事務所104年9月10日竹市東戶字第1040005311號函在卷可佐。
是邱成江確已失蹤,生死不明,堪以認定。
本院據以於 104年9 月15日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規定,聲請人請求對邱成江為死亡宣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失蹤人邱成江於民國43年9月29日失蹤,計至民國53年9月29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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