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22,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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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伶
聲 請 人 鼎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滿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
相 對 人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強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素菁會計師為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琦公司)於本件聲請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434,000,000 元,每股金額10元(參聲證33),已發行股份總數43,400,000股,而聲請人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豐公司)早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924,000股(參聲證34),迄103年5月15日持有1,584,000股且至104年9月4日止均未變動(參聲證1 、35);

聲請人鼎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嘉公司)亦早於102 年12月24日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30,734股(參聲證36),迄103年4月10日持有606,734股且至104年9月4日止均未變動(參聲證1、35),是聲請人二人自聲請日前一年均為相對人之股東,且於聲請日之持股總數合計為2,190,734 股(0000000+606734),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5.05%(0000000/00000000),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要件。

㈡、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因有下列可疑狀況,而有請法院命檢查人就下述項目逐項進行檢查之必要:⒈關於繼續經營部分(參聲證2):昕琦公司財務急遽惡化,下列各項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甚至營運現金短缺,而有週轉不靈之虞,繼續經營已現嚴重警訊,致對股東之權益產生重大影響:⑴公司連年虧損,且虧損金額年年倍增:依昕琦公司財務報表顯示,該公司99年度至101 年度稅後純益分別為2710萬4千元、1214萬7千元、2783萬8 千元,惟102年度轉盈為虧,虧損1816萬3千元,103年度虧損4148萬8千元,虧損大幅增加2332萬5千元,104年上半年虧損更高達4631萬4千元,甚至高於103年整年度之虧損金額(參聲證3)。

⑵重要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公司營運已現嚴重警訊:昕琦公司於101 年12月上興櫃後,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例如用來分析一家公司資產中向外舉債之負債占資產比率,該比率越高表示該公司財務結構越不健全,昕琦公司101年負債占資產比率為29.81%,102年卻急遽惡化至58.57%,103 年亦未見改善;

另代表短時間內可快速變現以償債之速動比率,比率越高表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越好,昕琦公司101年速動比率為196.81%,102年卻急遽惡化至51.09%,103年亦未見改善;

又代表公司推銷商品能力與經營績效之存貨週轉率,比率越高代表公司銷售能力強、資金運用效率佳,昕琦公司101年存貨週轉率為2.5次,102 年卻滑落至2.02次,103 年更下降至1.84次,各項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公司營運已現嚴重警訊。

⑶存貨異常鉅額增加,嚴重影響公司資金流動性:好的存貨是資產,不好的存貨是負債。

企業想美化財報、提高獲利,若無法提高營收,就只能從降低成本來下手。

而存貨正是企業用來調節成本、隱藏損失、藏污納垢、掩人耳目之最佳暫存區(如期末存貨虛增,會導致銷貨成本虛減,進而虛增本期淨利)。

昕琦公司存貨異常鉅額增加,嚴重影響公司資金流動性,如下所述:①銷貨僅微幅增加,存貨卻倍增:依據昕琦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個別綜合損益表(聲證5 )所示,昕琦公司102 年底存貨金額2億2767萬9千元,較101 年底之存貨金額9630萬元,增加1億3137萬9千元,增幅高達1.36倍。

惟102年度營業收入為4億6,302萬2千元,僅較101 年度營業收入4億80萬2千元,增加6222萬元(增幅15.52% ),存貨增加率大於銷貨增加率甚鉅,非無異常。

②存貨占公司股本之一半,公司資金嚴重積壓在存貨:昕琦公司103年底存貨金額高達2億3486萬元,占公司股本4億3400萬元之54%,另依103年9月25日董事會所提出之庫存明細(參聲證6 )所示,昕琦公司為客戶所備總存貨為1998萬5139片,竟為9月預計銷售數量193萬5570片預估銷售量之10.33 倍;

而就個別客戶觀察,更有為特定客戶事先備存貨達預估銷售量數十個月之情形,顯然不合常理。

③代工廠未有自有品牌,存貨竟藏有自有品牌之存貨型號:相對人為代工廠而無自有品牌,主要業務係依據客戶下單而生產客製化之彩色片,未曾推展自有品牌,亦未有任何通路可以直接零售,故理論上不可能有為自己備貨之可能。

然比對昕琦公司於103 年8月6日提出董事會之庫存明細(參聲證7 ),竟有為無自有品牌之昕琦公司自身備貨108萬7914片及金額為948萬9874元之記載,令人匪夷所思。

④將製成品塞回在製品:一般而言,存貨積壓時間愈長,愈可能成為呆滯品,因此企業評估存貨跌價損失,往往以存貨庫齡之長短作為認列參考之依據,昕琦公司存貨評價政策亦為如此。

惟依昕琦公司103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參聲證8)顯示,期末製成品竟有其他轉出金額為4662萬2 千元,期末在製品亦有其他轉入為3783萬4 千元,而將製成品塞回在製品,重製加工後,再成為新的存貨,其合理性非無可資查察之必要。

⑷營運現金短缺,而有週轉不靈之虞:①連續2年鉅額之營運現金淨流出,現金流量不佳:昕琦公司101年度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為1億2,387萬7千元,102年度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卻轉為淨流出8,273萬7千元,甚至高於本期淨損1,816萬3千元之4.56倍;

103年度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亦為淨流出7,181萬7千元,連續性且鉅額之營運現金淨流出,顯示該公司資金流動性明顯不足,有週轉不靈之虞。

②104年9月公司現金將出現短缺,屆時進貨、薪資將付不出,公司恐爆發財務危機:依照昕琦公司預估之104年現金收支預估表(參聲證9),該公司104 年8月約當現金餘額雖為827萬0508元,再加上每月尚須固定攤還銀行借款之本金,期末現金餘額已短缺527萬1228元,104年9 月若不考慮每月尚須固定攤還銀行借款之本金,光以營運活動之現金而言,即短缺585萬8千元,亦即銷貨收入及應收帳款等之收現數,已不足以支付進貨、員工薪資等付現數,屆時若未有新的資金來源,不但即將到期之借款或每月應固定攤還之借款可能無法清償或展期,甚至公司進貨、員工薪資等營運費用將付不出,公司恐爆發財務危機。

⑸小結:昕琦公司財務急遽惡化,營運現金短缺,公司繼續經營已現嚴重警訊,核其原因為存貨過高。

然查該公司為隱形眼鏡代工廠,乃係基於客戶之需求按單客製化生產,存貨卻於一年內異常鉅額增加,不但積壓大部分資金而影響資金之流動性,甚還增加倉儲費用與產品損耗、過時,實與正常經營方式有所不同,即應有對公司繼續經營假設進行檢查之必要。

⒉關於102年現金增資部分:⑴以不合常理方式編製103年預估損益表:①預估營收與實際營收差異過大:昕琦公司103年度之年報所示,全年營收僅5億6,203萬5千元,與103年1月10日於董事會所提出之各季預估損益表營業收入7億元則為天壤之別。

②低列營業成本及費用1億5,119萬8千元:依據昕琦公司103年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所提出之103年預算案,其中103 年各季預估損益表(參聲證10),預估103年全年營業成本及費用合計為6億1,570萬9千元,惟與103 年各項費用及直接材料預算數編列之營業成本及費用合計數7億6,690萬8千元相較,兩者相差1億5,119萬8千元,其中銷貨成本相差1億3,958萬3 千元,造成預估公司會大賺8649萬元,實際卻虧損4148萬8 千元,相差1億2797萬8千元。

③公司預估之103年損益表若要成就,期末存貨將高達近4億元,顯不合常理:如前所述,存貨是企業用來調節成本、隱藏損失、藏污納垢的最佳暫存區。

昕琦公司預估103 年之各季預估損益表若要成就,則低列之銷貨成本1億3,958萬2,513 元則必須塞到期末存貨。

換言之,昕琦公司103 年期末存貨成本將高達3億8,392萬元(假設後進先出法,期初存貨2億4,433萬3千元+1億3,958萬3 千元)。

按昕琦公司為隱形眼鏡代工廠,依該公司預估之損益表,將積壓如此龐鉅之存貨成本,顯不合常理。

⑵增資款用途疑與簡式公開說明書所載目的不能相符:依昕琦公司102 年增資案之前開公開說明書第33頁(參聲證11)(十)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表明:「1.如為收購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應說明本次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增加之產銷量、值、成本結構(含總成本及單位成本)、獲利能力之變動情形、產品品質之改善情形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效益:不適用。」



第37頁(參聲證12)C.資本支出計畫更明確表示:「本公司預計102年度及103年度之固定資產付現金額分別為388,660仟元及98,238 仟元,主要係擴充楊梅廠房及生產線,以及本公司為厚植研發實力以開發更具競爭力的產品而購入新型機器設備等常態性支出,惟其所需之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或銀行借款支應,故與本次募集資金用途並無直接關聯。」

,惟據昕琦公司103年及1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個別現金流量表(參聲證13)顯示,籌資活動部分淨現金流入1億4,687萬9千元,其中長短期借款合計流入4,287萬8千元,現金增資流入1億400萬1千元,然投資活動淨現金流出8,668萬5千元,顯然不足以長短期借貸加以支應,應有4381萬元之流動現金係以現金增資款所支應。

準此,前開增資款究竟有無實際使用於投資活動爭議之事實,自有查明相關憑證以確認投資活動之支出方式及資金流動歷程等情,以釐清增資款有無遭人不當挪用之事實。

⑶小結:按「穩健原則」為會計學上重要之基本原則,係指資產評價及損益取決時,若有兩種以上方法可供選擇時,會計人員應選擇對當期淨利及財務狀況,較為不利之方法或金額。

簡言之,「不預計任何可能發生之利益,承認一切可能發生之損失」。

惟昕琦公司為營造獲利可期之假象,利用虛增預估產量,以降低單位銷貨成本之手段,因此虛列營收,美化財務報表;

甚至為降低營業成本,虛估鉅額期末存貨,藉此虛增獲利,此已絕非單純預測失準所能解釋,而係為達到美化報表之目的、精密算計之結果,刻意以美化過之財務預測詐騙股東參與增資之情形。

故有瞭解前開現金收支預測表之相關數據,其編製基礎為何,與實際情形產生之差異是否合理,抑或其前述預測係屬虛偽而無依據之必要,而應予以檢查。

⒊關於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之銷貨收入、銷貨退回及折讓部分:⑴102年之銷貨退回及折讓過分集中於12月份:據昕琦公司自結之102 年1-11月份報表(參聲證14)所示,累積銷貨退回僅有208萬元,然另依102年年度財務報表(參聲證15)顯示,全年度銷貨退回竟暴增為695 萬元。

可推估12月份單月發生銷貨退回達487萬元,竟為1至11月份累計總數之2.3 倍以上。

可知於102年1至11月份,昕琦公司顯有虛增銷貨收入之行為。

⑵103年1至3月份之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明顯異常:據103年9月25日昕琦公司董事會稽核報告第1頁(參聲證16 )所示,昕琦公司103年1月至3月銷貨退回分別為164萬9021元、118萬9537元、284萬2753元,分別占各該月銷貨收入淨額之3.91%、4.22%、6.59% ,均遠高於同年其他各月份之平均數量,有明顯集中而疑有虛增銷貨收入而後退回之情形。

⑶103年1至8月份之銷貨折讓及退回集中於特定廠商:另依前開稽核報告所示,昕琦公司最大客戶即日本客戶Sincere及NOPT,於103年1至8月間,銷貨淨額分別為1億4360萬6703元及9218萬604元,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金額分別僅148萬787元及13萬8928元,其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之比例極低,分別僅為1.03%及0.15%。

同期間,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寶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前2 家公司並為關係企業)之銷貨淨額僅分別為144萬1943元及126萬3378元,然總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竟占同時間銷貨淨額之375.66 %與411.61% ;

另嘉翁商務貿易有限公司於同期間之銷貨淨額為858萬9504元,竟有201萬5160元之銷貨退回,約占同時期銷貨金額之23.46%。

合計前開三家公司,於前開時間內,總計僅有1129萬4825元之銷貨淨額,然合計竟有高達1263萬2073元之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金額,顯有特意集中於特定廠商之情形。

⑷小結:準此,前述銷貨退回及折讓顯有集中於特定期間、廠商等異常情事甚明,就昕琦公司之銷貨收入是否確實;

與個別廠商間之銷貨金額、契約內容及履行情形是否真實;

辦理退貨、折讓是否依據個別契約等事項,即有委請檢查人予以查明之必要。

⒋關於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之進貨及原、物料耗用部分:依據103年7月24日昕琦公司提出董事會之前20大進貨品項稽核報告(參聲證17)所示,於102 年度,久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慶塑膠)及舜松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舜松工業)均為「上下模塑片」重要供應商,兩者平均單價為接近。

惟於103 年度上半年,前述供應商價格均調整後,久慶塑膠之銷售單價降為63.72元,而舜松工業則更降為57.52元,採購成本相差1 成。

然相對人竟僅向採購成本較低之舜松工業採購70,831管,卻向久慶塑膠採購高達387,290 管。

另昕琦公司為專業裸片製造商,自行生產裸片單價為約每片僅 8.6元,復以存貨平均銷貨天數有180 天,並無不及生產之情形,惟竟向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每片24.76 元採購裸片。

準此,前述採購決策非無可議之處,應有查明採購決策過程、進貨契約之締訂、履行等相關事項之必要性。

⒌關於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之旅費及交際費部分:依據103 年8月6日昕琦公司提出於董事會大陸人員薪資及交際費之稽核報告(參聲證18)所示,昕琦公司於大陸重慶地區所派駐2 名人員(即特助楊景輝及其助理林夢鵬),於未有任何營業實績情形下,僅短短8個月間(102年11月20日至103年7月18日)即有高達235 萬餘元之交際費用,每月平均約30萬元。

其中於103 年6月14日至6月30日半個月間更支出高達43萬餘元,然迄今昕琦公司均拒絕提供任何支出憑證,僅於前述稽核報告中列出拜訪之客戶名稱,自有檢查相關單據及瞭解餽贈對象是否為潛在客戶,以明前述支出是否確實之必要。

⒍關於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之管理費用及研發費用部分:⑴與同業相較增長速度過快,占營收比例異常:查昕琦公司100年度至102年之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分別合計為4432萬7千元、6266萬7千元及1億342萬3 千元,年增率分別為41.37%及59.29%,並分別占該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之16.16%及15.72%及22.34% 。

比較同業精華光學之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於同期之年增率為-9.17%、12.20%,且僅占營業收入比例為5%、4%、3%(參聲證19);

另優你康光學同時期研發管理費用之年增率則分別為1.69%及-16.05% (參聲證20),可知昕琦公司之研發及管理費用,確有占營收比例過高及不正常增加之情形,應有檢查其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實際支出情形之必要。

⑵其他費用所占比例異常且主管不正常離職:觀諸昕琦公司102 年之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參聲證21),其中會計科目關於「其他費用」所占比例分別高達36.18%及48.20%,無法真正反應該項支出情形,而有隱匿實際支出項目之疑慮。

且昕琦公司既然成功登錄為興櫃公司而預計於短期內上市、上櫃,更自100 年起大幅提高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顯見極為重視及肯定該部門之存在價值,其主管自應珍惜前景。

然研發主管詹前慶竟仍於103 年10月31日無端請辭,實令人就昕琦公司所列研發及管理費用支出之真實性存疑,而有查明「其他費用」所含項目之必要。

⒎關於102年度、103年度之人事費用部分:昕琦公司於101 年度直接人工每人每年之人事成本為39萬元,惟102 年度每人每年之人事成本卻大幅攀升至52萬元,加薪幅度高達3 成,顯不合常理。

又103年6月大量雇用成本更低之外勞60人後,直接人工之人事成本僅微幅減少325萬6千元【參聲證22,計算式:屬於營業成本者(員工福利費用)/員工人數(直接人員),其中101 年度:110,314千元/282人,平均每人年薪39萬1千元;

102 年度:204,322千元/392人,平均每人年薪52萬1 千元】,應有查明員工薪資明細之變動、有無以人頭溢領,及加班費、獎金等薪資以外報酬之支給情形。

⒏關於103年度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部分:依昕琦公司財務報表所示(參聲證23),於102 年12月31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合計為7,805萬4千元,平均每月營業收入為3,859萬元;

於103年6月30日合計1億1,669萬9千元,平均每月營收4,363萬元;

於103年12月31日則更合計為1億4,677萬元,平均每月營收則為4,684 萬元。

換言之,於103年6月30日較102 年12月31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竟成長49.51%,而營業收入成長僅13.06%;

又103年12月31日較102年12月31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合計成長幅度達到88.03%,惟營業收入成長僅21.38%,前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成長速度,明顯高於營業收入,已疑有虛增營業之情形。

又自102 年12月起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有異常情形,且金額均集中於數名銷售總金額不高之廠商等情,更有檢查103 年度應收帳款廠商、金額、收款天數等資料,並核對相關銷貨契約之約定、履行之情形等事項,以確認其真實性之必要。

⒐關於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之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部分:⑴存貨金額於102年間有不正常暴增之現象:依昕琦公司資產負債表(參聲證5)所示,該公司101年年底存貨金額為9630萬元,至102 年年底之存貨金額竟暴增為2億2767萬9千元,存貨金額於單一年度暴增為1 億3137萬9千元,增幅為136.43%;

然比對102年度營業收入為4億6302萬2千元,僅較101年度營業收入4億80萬2千元微幅增加6222萬元,即增幅僅為15.52%,存貨之增加顯有不正常之情形。

⑵昕琦公司提出於董事會之庫存資料前後矛盾且明顯有異:依103年9月25日董事會所提出之庫存明細(參聲證6 )所示,昕琦公司為客戶所備總存貨為1998萬5139片,竟為 9月預計銷售數量193萬5570片預估銷售量之10.33倍;

而就個別客戶觀察,更有為特定客戶事先備存貨達預估銷售量數十個月之情形,顯然不合常理。

另比對昕琦公司於 103年8月6日提出董事會之庫存明細(參聲證7 )竟有為無自有品牌之昕琦公司自身備貨1,087,914片及金額為9,489,874元之記載;

另103 年8月6日之庫存明細與103年9月25日之庫存明細,均載明以102 年年底為基準,內容理應相同,然無論就總金額、總片數或為客戶備貨之金額及數量等,均有重大差異而不能相符。

⑶存貨庫齡變動不合常情:再依據該公司103年5月份之存貨內部稽核報告顯示(聲證24),102年12月份之庫齡2年至7年之存貨數為2,113,120單位,103年5月份3年至7年之存貨數為2,284,119 單位。

按一般常理,因存貨會去化(銷售、處理或銷毀),故102 年12月份之庫齡2年至7年之存貨數應大於103年5月份之庫齡3年至7年之存貨數。

惟查該公司103年5月份3年至7年之存貨數卻較102年12月份2年至7年之存貨多170,999單位,尤其103年5月份庫齡5年間之存貨數量為1,008,816單位,較102年12月份之庫齡4年間及5年間之存貨合計699,483單位,莫名多出309,333 單位。

縱使銷貨退回轉為存貨數,買方亦不可能延遲若干年後才辦理銷貨退回,若為1 年內之銷貨後退回,應轉為庫齡1 年間之存貨,而非轉為庫齡5年之存貨。

況且買方5年後才辦理銷貨退回,則原先銷貨交易之可信度實令人質疑。

⑷依該公司103年1-7月之產銷存表(參聲證25)計算結果,產銷存無法勾稽、產品分類紊亂等諸多問題如下:①產銷存無法勾稽:依該公司103年1-7月彩透片(客製)之成品產銷存表(參聲證25),同一客戶之不同產品代號之產銷存出現重大差異,如產品1之可售數量(期初存貨量+本期產量)大於本期銷售量+期末存貨量56,005單位、產品2為68,160單位、產品3為191,045 單位、產品4為82,582單位、產品5為136,745 單位、產品6為63,320單位等。

若將不同客戶之相同產品代號分類計算,部分產品之可售數量(期初存貨量+本期產量)小於本期銷售量+期末存貨量,如產品1少674,571單位、產品5少106,940單位、產品6少102,063單位、產品7少118,720單位、產品8少393,676單位等,甚至產品6及產品8之可售數量小於本期銷售量。

按該公司為隱形眼鏡代工廠,必需基於客戶之需求按單客製化生產,且商品代號之不同表示其品質及規格有其差異性,無法互相流用,惟該公司成品產銷存表紊亂,產銷存無法勾稽。

②半成品與成品之產銷存混雜:按半成品係指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製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之中間產品;

復因半成品為尚未製造完工成為成品,實物形態及完工程度各不相同,應依不同完工程度核算其成本,並與成品分別編製不同產銷存表。

惟該公司產銷存表竟將單位成本迥然不同之半成品與成品混雜在一起計算,致產銷存無法勾稽。

③產銷存無法勾稽,卻以「其他」欄位作為調節,庫存調撥、領用缺乏詳實記錄、分類:該公司產銷存表除將單位成本迥然不同之半成品與成品混雜計算,況若依此計算(期初半成品及成品庫存數量+本期生產數量-本期銷售數量= 期末半成品及成品庫存),產銷存仍存有重大差異,惟該公司卻未詳實記錄差異之原因是否為耗損、調撥、領用等,僅以「其他」欄位作為調節欄,存貨數量之可信度令人質疑。

⑷小結:準此,昕琦公司之存貨自102 年起既有不正常增加、管理報表前後矛盾、不合常情等事由,並自前述資料有難以勾稽比對之情形,即有對存貨相關資料予以查核,以確認有無實際存在,評價方法及存貨價值認定是否合理等,以明究係單純管理錯誤抑或造假。

⒑關於102、103年度機器設備及預付設備款部分:依會計原則,採購機器設備所付款項於經驗收後,即應從預付設備款項下改列為固定資產而開始提列折舊損失。

然依簡式公開說明書第28頁(參聲證26)所揭露採購合約內容,其主要內容即為購買機器設備,契約起訖日期均為102年7月25日至103年7月25日保固12個月,故於同年10月31日為止,理應早已交貨驗收完畢,而應將前述支付於採購機器設備款項移出於預付款。

然至同年10月31日為止竟仍列於預付設備款科目下,金額高達7667萬元(參聲證27);

於103 年12月31日仍有預付設備款4,068萬6千元(參聲證28),即有人誤認其資金流動性及低估其損失之虞。

又依據相對人104年8月14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參聲證29)所示,相對人遭廠商聲請支付命令,命相對人給付2976萬7500元之承攬定金,惟依前所述,相對人於103 年10月31日已有7667萬元預付設備款(故實際給付金額應高於此),縱使雙方中止承攬契約,亦不致需再追加支付廠商任何款項,而就此重大事項相對人竟均未提出於董事會討論,應有隱匿上開訊息之嫌,對其所提列預付設備款之真實性亦非無疑。

準此,即有檢查其採購設備契約內容及契約履行情形等事項,以確認預付設備款之真實性。

⒒關於102、103年度土地及房屋及建築部分:查昕琦公司向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購置不動產,交易金額為1億5,800萬元(參聲證30),惟昕琦公司之102年及103年土地及建物卻增加2億3,982萬9千元(參聲證31),浮增8,182萬9 千元,理由不明。

即有檢查該部分相關資料,以確認前開程序是否完備,帳上金額是否正確等事實。

⒓末查,相對人本為公開發行股份且興櫃之公司,前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上市櫃合作契約」而支付龐大輔導費用,並歷經數次現金增資向市場取得資金,其經營階層尋求上市櫃之意圖本甚為明確。

惟今,實際經營相對人之經營與管理階層竟無視全體股東之投資權益,明知其價值將因喪失流動性而大幅下跌甚或投資血本無歸,竟仍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停止興櫃並提案於股東會以撤銷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參聲證37之104年9月24日昕琦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其不計損失之舉動,恐有為求避免因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之嫌。

否則,如相對人已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本毋庸畏懼主管機關監督及法令之限制,更無須如此排斥董事查帳之要求或本件之聲請,相對人種種不合常情之舉動,足認其確有隱瞞相關資訊之事實,故本件聲請確有必要,應予准許。

㈢、再者,相對人之代表人張瑞強本於104年7月27日簽訂查帳同意書(參聲證32),同意公司董事檢查昕琦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與總經理吳建昌、業務部副總陳志中等三人共同出具道歉書予聲請人鼎嘉公司,就聲請人此前要求執行董事職務,查核昕琦公司內部營運及業務狀況之職權行使,遭受來自渠等之阻礙表示歉意(參聲證33)。

是證昕琦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狀況確屬有疑,且對於聲請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確有來自於昕琦公司主要領導階層之阻礙,至臻灼然。

嗣聲請人即於104 年8月4日發函予相對人(參聲證34),通知已委任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專業會計師進行查核業務,請其於104年8月12日配合辦理;

詎相對人旋復於104 年8月6日臨時反悔,而發函搪塞推託(參聲證35),以重要客戶來訪及適逢編制半年報之時期為由,拒絕配合辦理查核業務,而要求再行商議云云;

並再於104年8月10日發函要求(參聲證36),於104年9月11日,始可配合辦理查核業務云云。

是由上可知,相對人代表人張瑞強及實際經營幹部等人,於前已有阻止聲請人查核業務執行之惡劣舉措,更且一再反覆,於簽訂同意書後,眼見查核期日即至,乃竟臨時反悔,拒絕聲請人之查核職務之行使,並展延查核期日達1 個月以上,是證有關昕琦公司之真正業務及財務情形及相關重要事證,實有遭渠等湮滅、偽造及勾串粉飾之風險,而將造成昕琦公司更大之權益侵害,而確有儘速選派檢查人之急迫必要。

㈣、綜上所陳,本件聲請符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爰依該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又如本院卷第25頁至第34頁附表所列查核項目,均屬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範圍,並有合理理由應進行檢查,均已如前述,故請鈞院命選任之檢查人照案檢查,以維少數股東及昕琦公司之權益。

二、相對人則以:

㈠、聲請人均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聲請人鼎嘉公司更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積極參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極盡監督之能事。

而依據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所載,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家族持有鼎嘉公司54.73% 之出資額,並持有鼎豐公司43.96%之股權(相證1),鼎豐公司三席董事中有二席乃鼎嘉公司之法人代表,而林錫山之配偶劉馨蔚更為鼎豐公司之監察人(相證2 ),聲請人之政經實力可見一斑,而劉馨蔚之前曾以鼎嘉公司代表人之身份出席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自從全面錄影之後,鼎嘉公司則改派律師出席,但立法院之職員亦會隨同到場,林錫山家族對相對人公司經營之重視程度由此足見,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僅係聲請人為干擾相對人公司經營,以遂行其巧奪相對人公司經營權之目的: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有嚴重對立之情事,一再藉由各種手段干擾及杯葛相對人公司之運作,相對人公司不堪其擾,乃委派代表與聲請人之代表協商是否將聲請人所認購之股份原價買回,聲請人之代表回覆表示須加計利息買回,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亦慨然同意,迺聲請人之代表竟又加碼提出聲請人團隊必須先出具道歉書(請參聲證33)並同意查帳(請參聲證32)等兩項請求,始願意進行協商。

為公平起見,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亦向聲請人表示聲請人得以相同之計價模式收購相對人公司經營團隊之股份,並由聲請人接手經營相對人公司等語,惟聲請人不同意。

其後,聲請人除延續之前向主管機關舉報之策略外,另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北機組」)提出檢舉,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提起告訴,更向鈞院提出本件聲請,足證聲請人根本無意協商,而係欲挾其綿密之政商關係,一舉奪下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權,而本件聲請僅係遂行其目的之一環。

㈢、聲請人聲請檢查之項目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著手偵查,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聲請人以張瑞強(相對人公司董事長)、吳建昌(相對人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陳志中(相對人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鄧永弘(相對人公司財務經理)、王瑩嬌(相對人公司稽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而向士林地檢署提起告訴,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並已於104年10月8日進行偵訊,而聲請人擬請檢察官偵查之內容與本件聲請項目如初一轍,是聲請人聲請檢查之項目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著手偵查,則檢察官自會依據案情發展,命該案之被告檢附相關資料提出說明並進行答辯,故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聲請檢查之項目已由調查局北機組著手調查,本件聲請實無必要,應予駁回:聲請人除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外,亦向調查局北機組提出檢舉(相證4 ),調查局北機組目前已經約談王瑩嬌(相對人公司稽核)、于晨玹(相對人公司前任會計人員)、黃立丞(相對人公司業務人員)、許坤錫會計師(相對人簽證會計師),由於偵查不公開之故,相對人無從獲悉調查局北機組的偵辦內容,但研判應與本件聲請項目相去不遠。

果爾,調查局北機組自會依案情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真相,益證本件聲請誠無必要,應予駁回。

㈣、聲請人曾向主管機關舉報相對人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命相對人公司提出說明後已經釋疑,由此可證本件聲請誠無必要,應予駁回:聲請人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舉報相對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相證 5),櫃檯買賣中心乃發函命相對人公司於函達後三日內函覆(相證6),相對人函覆之後(相證7),相關單位業已釋疑。

相對人公司乃受主管機關高度監控及管制之單位,倘若相對人公司有聲請人所主張之違法或舞弊情事,主管機關難道會縱放相對人公司?由此可證本件聲請誠無必要,應予駁回。

㈤、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調查後發現相對人公司並無聲請人所指之不法情事,益證本件聲請確無必要,應予駁回:相對人公司有莊明輝、李依達、邱盈菁等三位監察人,其中邱盈菁乃執業會計師。

聲請人鼎嘉公司及投保中心均曾函請三位監察人依職權查明及監督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相證8 ),而三位監察人調查之結果認定:相對人公司並無舞弊或顯著違反法令之情事,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已經積極調整經營策略,且多項營運指標均有明顯改善(相證 9),而三位監察人將持續監督相對人公司業務及財務,以確保股東權益。

職是,本件聲請確無必要,應予駁回。

㈥、並聲明: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限制股東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22號、31號、115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已取得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5% 之股份達1 年以上乙節,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聲請人證券存摺節本、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相對人104 年股東常會會議事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7至208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

又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之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既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本件聲請即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相對人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㈡、相對人雖辯稱:本件聲請係聲情人意圖擾亂相對人公司經營,以遂行其巧奪相對人公司經營權之目的,且聲請人聲請檢查之項目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著手偵查、由調查局北機組著手調查,且聲請人曾向主管機關舉報相對人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命相對人公司提出說明後已經釋疑,另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調查後亦認相對人公司並無聲請人所指之不法情事,可證本件聲請實無必要云云。

然查,本件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聲請人是否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形式要件予以審查為已足,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法律所賦與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乃正當行使權利,相對人所稱聲請人意圖擾亂相對人公司營運並巧奪經營權云云,僅為其臆測之詞,無足憑取,且檢查人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帳目、財產,若相對人之財務制度健全,當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響。

至於另案刑事偵查、調查,或主管機關命提出說明釋疑,僅係針對有無涉刑事犯罪,或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判斷,與本件選派檢查人之判斷有別。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帳目,其檢查權及查核權固係由公司監察人所擔任,但股東係被動接受董事會所編造之財務報告,及監察人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各項表冊之意見,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免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欺瞞,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允許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是檢查人設置之目的,亦有在於避免監察人不克盡監督之責,故透過選派之檢查人進行調查,俾瞭解公司帳目、財產之實際狀況,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自不因公司已將營運狀況及財務報表等向監察人揭露並受監察人之監督,即當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是相對人上開所辯,均無可取。

㈢、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現執業於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林素菁會計師,辦理本件檢查業務。

本院審酌林素菁會計師係台灣大學會計系、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系碩士畢業,自94年11月4 日起即加入會計師公會,執行會計師業務超過7 年,有擔任鑑定人經驗,此有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4年12月4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會員學經歷表在卷可稽,其經歷、專長均適於擔任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與兩造間無利害關係,則其對於公司查帳、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

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林素菁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亦應依檢查人林素菁會計師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等以供檢查;

至於聲請人固陳明請檢查人就如本院卷第25頁至第34頁附表所列各項查核項目進行檢查等語,惟查,如本院卷第25頁至第34頁附表所列查核項目是否屬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應由檢查人進行查核,應由檢查人秉其專業而為判斷,非以聲請人所主張者為據,附此敘明。

至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公司負擔,併予說明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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