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2868,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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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 權 人 李慧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氏清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阮氏清香請求互助會新台幣65,000元 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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