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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喬治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月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南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是否與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為同一債權?如是,何以重複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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