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2949,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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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
債 權 人 戴光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秀蘭.打那、羊日秀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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