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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債 權 人 陳國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月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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