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
債 權 人 林沈玉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新台幣30,451元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 算日為何? ②票號I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 係依票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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