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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豪威先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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