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5319,2015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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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債 權 人 盧國章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維鈞藥局、宋維
鈞等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債務人維鈞藥局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須由主管機關核發,以釋明組織型態)。

②對宋維鈞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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