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5657,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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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
債 權 人 張資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ISTIKAH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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