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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盧亞岑
盧文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盧亞岑、盧文琪於民國88年7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 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 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 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覆經催 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7月15日止尚積欠信用 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7 ,86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38,892 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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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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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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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6,752元(其中計│104.7.16~清償日止 │15 │暨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
│ │息本金17,860元)│ │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
│ │ │ │ │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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