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433,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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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臺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違約金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究為邱臺「勳」或邱臺「勲」或邱臺「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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