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705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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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債 權 人 陳士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安和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新台幣145,000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如有 ,起算日為何? ③支票號碼A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 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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