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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 理 人 林敏仁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趙蔭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所示,債務人趙蔭國已於民國95年2月3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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