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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3號
債 權 人 聯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呈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 竹營業處或聯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處 (依聲請狀所載與狀尾大章不一致)?及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②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③對債務人張呈祿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4年8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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