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733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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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雲山即徐葉順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對債務人徐雲山即徐葉順妹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徐雲山即徐葉順妹、徐開文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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