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催,277,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南科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南科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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