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執消債更,29,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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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美貴即任美貴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儒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 對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黃麗珍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代 理 人 賴月貴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關於「清償方法-第1-36期每期清償9,300元;

第36-72期每期清償13,30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清償方法-第1-36期每期清償9,300元;

第37-72期每期清償13,3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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